近日我院执行局接到一起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我院执行的案件,该案件原是明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回避关系转移至我院立案执行。在接到相关案件移送材料后,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法官阅卷以及联系到明水县人民法院原执行法官了解案件详情后,于昨日前往明水县开展执行工作。首先经过多地走访才联系上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开的服装店里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帮助被执行人分析案件情况,使其能更快的履行法律义务。
该案基本案情情况是:被执行人田某因包工程急需资金向申请人张某借款,但因工程没有赚到钱所以所借款项一直无法偿还。当时借款由田某的两个女儿进行担保,在交流中得知被执行人同意用工资及其他财产进行偿还。
在调查取证之后,执行干警又到明水县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此案涉及大额标的,又是其他法院移送执行,我院执行干警迅速出击,全力以赴,采取网络及传统查控的方式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时时刻刻工作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