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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重新审查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补充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6 10:27:32


   2018年5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重新审查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对已申报的各类机构进行了初步审查。根据初审情况和各方面意见,以及全省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省法院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宽破产管理人的申报范围、时间,以便更多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参与破产管理人工作,现就相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范围

2018年5月15日《公告》将律师事务所申报的范围确定为具有3名以上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本次公告放宽申报范围为所有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即在我省辖区内个人设立、国办的律师事务所,经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执业五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名等条件的亦可申报。

  二、关于申报时间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起止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各申报机构应在申报期限届满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可对符合《公告》条件的机构予以推荐。

(三)各类申报机构的资质证书期满时限和人员执业注册时限截至为2019年3月31日止。

(四)其他事项按照2018年5月15日《公告》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

    赵德乾 电话:0451-82392889

    马晓丽 电话:0451-82392490

附件:2018年5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审查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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