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欠钱不还躲猫猫 法院执行方悔过

发布时间:2018-12-11 16:01:51



    2014年,李某向丁某承包的工地送施工原料,丁某欠李某原料款14800元多年未给付,2018年2月李某诉至法院,同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欠款及2018年2月8日到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丁某始终避而不见,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于2018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依法调查,执行局干警发现丁某名下有一张电话卡在使用,但是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也不回,无耐只好继续查找有效线索,终于在2018年11月23日早上,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丁某上了公交车,于是执行警务局工作人员立即行动,在某饭店内找到了丁某。

    据了解,丁某在饭店打工,每月工资有三千多,虽然有收入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干警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丁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法院办案,执行干警将其强制带回法院后,经过一番释法明理,丁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联系家人偿还了欠款,得到了李某的谅解。至此,一起执行案件得以圆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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