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最后总攻冲刺阶段,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振奋精神、鼓足干劲,不松懈、不停顿,坚决打好总攻战,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向党和人民交上满意的答卷。 12月4日上午,佳木斯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3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大家快来看看吧!
陈某申请执行葛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0年9月,葛某经被告人曹某介绍向陈某借款200万元,由曹某担保,约定3个月归还。到期后,经陈某多次索要,葛某于2007年偿还陈某借款52万余元,尚欠147万余元未还。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葛某给付陈某借款147万余元,曹某承担连带责任。曹某知道被起诉后,便先后两次通过诉讼的方式,恶意捏造债务,将自己的财产及收入通过法院执行的方式转移至其好友处,并拟制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别墅过户至他人名下,而其本人均实际控制这些财产。法院发现曹某的上述行为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曹某于2017年5月9日在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曹某在公安局抓捕以后,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近300万元,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2018年5月31日曹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曹某为隐藏其名下的财产,通过诉讼等方式恶意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法院准确适用司法解释,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不仅为申请执行人挽回损失,同时让被执行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某银行与崔某、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桦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崔某、刘某偿还某银行借款共计18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因崔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未经债权人和法院的同意,将法院查封的水稻变卖1车,卖得粮款6万余元,且未将粮款交付法院执行,经法院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和采取拘留措施后,崔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鉴于崔某的上述行为,桦川县法院依法将崔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5月29日,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崔某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变卖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执行到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崔某被抓捕期间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积极主动履行了部分案款,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被告崔某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变卖查封物,致使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执行,经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法院依法追究了其法律责任,通过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警醒了那些对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置若罔闻的“老赖”,擅自处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佳木斯长利重型商用卡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6月5日做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刘某、长利公司(刘某系长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偿还原告邱某借款265万元,于2014年6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刘某、长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邱某向向阳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长利公司因政府征地获得补偿款人民币848万余元后并未履行本案债务,而是选择逃避执行,刘某、长利公司将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转移给他人。其中包括其前妻张某用于购买坐落于海南省三亚市,建筑面积99.44平方米的房屋一栋(此房屋登记在其前妻张某名下),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向阳法院发现其该行为后,对其采取了罚款措施,但刘某仍拒绝缴纳罚款,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向阳法院鉴于其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将其前妻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依法查封拍卖了三亚市的房屋,将拍卖价款240余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在佳木斯市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现依法收押在双鸭山笔架山监狱。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长利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曾获得了巨额收入,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其选择恶意逃避债务,抗拒执行,最终如意算盘落空,得不偿失。告诫广大的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神圣,积极、主动的履行义务是唯一的选择,非法转移财产,不但无法逃避执行,反而可能拖累亲人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