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绥棱】【金秋亮剑】之保险公司拒不履行义务 法院开出三十万元罚单

发布时间:2018-12-04 16:43:13



    11月22日,哈尔滨某保险公司因拒不履行对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被绥棱县人民法院作出30万元罚款的决定。

    案情回顾:11月22日,执行局办案法官通过网络查控了解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哈市某保险公司存有理财型保险4万元。随即办案法官赶往在哈市的该保险公司,对王某某的账户进行扣划。

    法院执行人员对该保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但该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执行法官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希望得到配合而公司负责人态度强硬,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该保险公司罚款30万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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