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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服务区域经济建设

发布时间:2018-11-13 14:03:25


    近日,铁锋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包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包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包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15年5月,被告人包某某承包齐齐哈尔某公司的设备基础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于某等12人,工程于2015年7月完工,2016年1月该公司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包某某。包某某拿到工程款后并未支付于某等人工资,2016年2月,于某等人向铁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调解,包某某承诺在2016年10月份前分两次还清于某等人工资共计103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包某某不但未履行还款计划,还更换了联系方式离开齐齐哈尔,企图逃避支付劳动报酬。2017年12月,铁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该项工程的施工地张贴对包洪财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铁锋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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