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西执行:鸡西法院重拳出击 坚决打击拒执犯罪

发布时间:2018-11-06 09:13:59





    自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执行行动以来,鸡西法院始终坚持“打”字当头,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鸡西中院执行局对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制定专门计划,挂图作战;召开全市打击拒执犯罪部署会议,明确要求要不断健全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实现打击拒执犯罪案件的数量、质量明显提高;派有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员额法官作为联络员,积极指导基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严把案件入口关、质量关;多次专题听取基层法院关于拒执犯罪案件梳理情况,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截至目前,鸡西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案件85件,已经宣判案件5件。

    虎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10月25日9时,虎林法院副院长褚廷友独任审理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件播报

    2012年1月19日,谢某娜以其自有八五六农场青鑫3号住宅楼0105幢号作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本金35万元,每年偿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某银行多次催收,谢某娜仍不偿还借款本金,某银行向虎林法院提出诉讼,2014年9月21日,虎林法院判决谢某娜偿还原告35万元借款本金,在规定的期限内,谢某娜未履行给付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虎林法院对谢某娜抵押的房屋(八五六农场青鑫3号住宅楼0105幢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案外人张某、崔某文占有并实际使用该房屋,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两人称:2012年4月7日,谢某娜与二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将其自有八五六农场青鑫3号住宅楼0105幢号出售给张某、崔某文,房款用以前谢某娜欠二人的轮胎款抵顶。2015年6月30日,虎林法院(2014)虎法执异字第7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二人异议,2015年7月20日,张某、崔某文提起诉讼,请求对被执行房屋停止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执行人谢某娜对被执行房屋享有所有权,其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虎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房屋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故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张某、崔某文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3民终54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外人张某、崔某文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黑民申1669号驳回再审裁定书。

    接到省法院裁定书后,虎林法院于2017年12月17日恢复该案执行,再次向案外人张某、崔某文送达强制迁出通知书,并多次电话说服其主动迁出,无果。最终,执行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于 6月27日对被执行房屋进行强制迁出。强迁当日,张某仍拒绝配合,驾驶面包车冲进警戒线,被法警制止后,与其亲属强行进入涉案房屋,阻碍清空工作的进行,对执行干警进行撕扯、抓咬与辱骂,当执行干警欲强制将崔某某、张某某带离现场时,被告人张某在门市房内将煤气罐罐口点燃,继而将煤气罐拿到门市房门口,扬言与执行干警同归于尽,而后将火熄灭。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及家人强行阻挠,致多名干警受伤。虎林法院分别对张某等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张某罚款5万元,对其2名亲属各罚款1万元,并向三人送达罚款决定书,三人拒绝在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且拒绝缴纳罚款。针对案外人以暴力抗法方法拒不履行迁出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虎林市公安局。6月27日,张某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16日,虎林市人民检察院向虎林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10月25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虎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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