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外逃躲债,杨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7-24 13:01:55


  2011年,勃利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

  1999年2月,杨某某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到期后还本付息合计7.4万元。杨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杨某某同意于1999年10月30日前分期给付张某某本息7.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172元。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杨某某给付张某某欠款4.8万元,余款未履行,并私自将法院已经裁定查封的客运汽车卖给他人后潜逃,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2010年12月24日,杨某某被抓获,并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杨某某的亲属自愿代其给付了余款。鉴于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将其放到社会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勃利县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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