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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区法院:说说“执行不能”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8-10-25 16:52:20




    区别一: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措施依然无法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各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这类案件中,以各种方式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为失信被执行人。

    区别二:被执行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执行不能: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非恶意不履行责任,无需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执行难: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一:被执行人年近八旬,执行款项久难到位。

    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魏某经法院判决,应向申请执行人闵某清偿欠款本息合计10万余元。因被执行人魏某年事已高,现已78岁,魏某虽有退休工资,但每月工资仅为2000元,同时还要偿还房贷1000元和其老伴生前的债务5万余元,法院考虑到魏某的生活问题,给其留取必要生活费后每月扣除其200元退休工资作为案件款,但距10万余元的标的相差甚远,该案的案件款全部履行到位之日已远远超过了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

    案例二:被执行人有车有房拒不还款,经司法拘留主动履行义务。

    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机动车一辆且其名下房产在诉讼阶段已转移至亲属名下,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久未归还拖欠申请执行人的5万余元款项,其车辆行踪不明。法院拘传其到庭未果,遂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送至拘留所。在强制措施高压下,张某申请主动履行义务,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该案执行完毕。

    这两则案件中,案例一,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是执行不能案件;案例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为执行难案件。

    法院面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采取的措施:

    针对执行难,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等强制措施,甚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子女入读高收费学校、限制其出境等。

    针对执行不能,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降低支付数额且该笔款项到位,该案即可办结。如果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未达成和解,法院多采取如下对策,以期破解“不能”的僵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定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或经申请执行人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案件予以恢复执行。给予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如果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可得到一定数额救助。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执行转破产”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的企业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在其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时,企业法人或企业债权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企业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

    在此,也提醒广大公民: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产生的执行不能,在订立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增强市场风险预判能力,考虑承受范围,对对方提出的不动产及机动车抵押物,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在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前后,通过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牢固树立继续举证意识,一旦有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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