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勃利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李某某是黑龙江省勃利县农民,1999年,李某某家里安装暖气,请赵某某和石某某帮助。其间,因缺两根铁管,由石某某驾驶三轮车外出购买,回程途中,三轮车肇事致使赵某某中位截瘫。勃利县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判决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查封了李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但李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私自变卖被查封财产后,携款外逃,使案件长期不能执行。
2010年3月9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被提起公诉。鉴于李某某到案后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具有悔罪表现,勃利县法院对其依法作出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