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暴力抗法“零”容忍 被执行人因“妨碍公务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10-15 16:37:37



    9月21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妨害公务罪”案件获当庭宣判,被执行人张某某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并暴力抗法对执行干警造成轻微伤而妨害公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刘某某在望奎县内经营着汽车配件、农用汽修等生意,在经营过程中,将属于杨某的挖掘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卖给了何某,因此,双方因物权归属问题产生物权保护纠纷。杨某就其违法行为向望奎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刘某某返还挖掘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某、张某某二人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8万元,挖掘机价款30万元,共计48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张某某拒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故此,杨某向望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扣押。在扣押车辆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执行人员,为防止被执行人有过激行为,对围观群众与执法人员及车辆造成伤害,由于被执行人拒不下车配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车窗对其双手进行控制,在执法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激烈反抗,将执行人员咬伤。为避免其造成更恶劣的后果,执行人员迅速将其控制,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及其所驾驶的车辆带回法院。

    案件承办人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其核心在于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本案中尽管张某某事后已经全部清偿了欠款、与执行干警达成了谅解协议,但仍然构成“拒执罪”、“妨害公务罪”。所不同的,只是在量刑上有所差别。由此,法官也提醒那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所涉的只是经济纠纷,没啥大不了的;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对自己、对家人都有较大影响,到时候后悔就晚了。所有被执行人均应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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