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北林法院】执行干警雷厉风行 金秋亮剑

发布时间:2018-10-11 09:39:13







     2015年8月,被告徐某(男)、朱某(男)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是购买柴油,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利息每天70元,借款期限30日,到期不还违约金每天100元。被告徐某与黄某(女)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讼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被告徐某对原告所诉借款事实无异议,辩称一是未还款的原因是其经营的合作社亏损;二是利息太高,请求法院依照合法利息计算;三是被告朱某是担保人,未使用该借款。该款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中,所以黄某没有还款责任,请求免除被告朱某与黄某的责任。

    区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在借据中借款人处签名,其承担的义务是债务人不是担保人,故免除朱某清偿债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无证据证实本案争议债务系被告徐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这一抗辩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因双方利息高于法律规定,对利息、违约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款及利息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未偿还欠款。区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徐某位于北林区绥胜满族镇胜利村的水稻。扣押期间,执行干警多次到现场与被告沟通,均被被告以多种理由阻拦执行干警扣押水稻。原告王某于2018年9月份申请强制执行。

    9月22日清晨,天刚蒙蒙亮,在很多人还沉睡梦乡时。区法院大院内警灯闪烁,执行干警集结待命。随着一声令下,执行干警迅速乘车出发,在熹微的晨光中,按既定路线,奔赴执行地点。到了执行现场,被告带着同村村民再次阻碍执法,对执行干警扣押水稻持反对态度。其妻黄某更是对执行干警恶语相向,并伴随着对身体上的攻击,妨碍执行工作。经多次警告无果后,执行干警依法对黄某进行拘留。黄某被带走后,迫于法律的威慑力,被告徐某愿意配合工作,以水稻抵偿债务。天色越来越暗,秋风冷彻心骨,冻得执行干警直打喷嚏,牙齿打颤。直至21时许,扣押的水稻成功运入指定地点,又经过将近一个小时,将水稻称重以及出具扣押清单的工作全部顺利进行完毕。执行干警们顺利返城。

    北林法院执行干警经过一天的时间,紧锣密鼓的部署与运作,以利剑出鞘,攻坚之势,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公义,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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