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在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梁山村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17.35亩,因孙某是孙某某的侄子,孙某某便把该土地交给孙某耕种。孙某某向孙某索要该土地时,孙某拒绝返还,并诉讼孙某某要求将17.35亩土地返还给孙某,被法院驳回,上诉后又被驳回。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孙某于2017年3月30日前将位于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梁山村一心沟东17.35亩土地退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驳回(反诉原告)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孙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孙某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孙某未履行判决,孙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办案人员找到孙某,多次与其沟通,耐心劝说,但孙某态度蛮横不愿将案件中的17.35亩土地退还给孙某某。孙某在思想上认识不够,一直认为该土地属于自己,对判决的内容坚持不履行。办案人员在面对这种情况欲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日。为再给孙某一次机会,拘留前法官又找到孙某,法官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狠打亲情牌,在法官的不断劝说下,经过思想斗争和情感的考虑,孙某自动履行了该义务,同意将17.35亩土地归还给孙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