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院2018年第一批拒执犯罪案例1
弓某某、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蔡某某与弓某某、张某某(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月,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弓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蔡某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弓某某、张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蔡某某向肇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2013年4月15日,肇东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弓某某、张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两名被执行人均拒绝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7月1日、2017年7月24日,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肇东市人民法院分别对弓某某、张某某实施了司法拘留,但两名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8月2日,肇东市人民法院将两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线索移送肇东市公安局。2017年8月7日,肇东市公安局对弓某某、张某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2月6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弓某某、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肇东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弓某某、张某某拒不报告财产,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8年1月23日,肇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弓某某、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和五个月零二十日。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弓某某、张某某在法院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充分考虑弓某某有前科等量刑情节,依法对两名被告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充分发挥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拒执行为的震慑作用。
黑龙江法院2018年第一批拒执犯罪案例2
郝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湖北省荆门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与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3日,虎林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郝某某给付湖北省荆门市某塑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共85万余元及利息,并由郝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3,270元。判决生效后,郝某某未在确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2月1日,湖北省荆门市某塑业有限公司向虎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虎林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郝某某限期偿还欠款,郝某某在签收法律文书后,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依法申报财产,并将其名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长春艳华农贸公司以170万元的低价通过抵债方式转让给第三人,导致虎林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无法继续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5月18日,虎林市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对郝某某予以抓捕。2017年12月25日,郝某某的亲属代其向湖北省荆门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给付15万元,并签订了分两年还清欠款的和解协议书,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2018年2月5日,虎林市人民检察院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7日,虎林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郝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不仅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尊严。郝某某在明知法院对其执行的情况下,拒不申报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情节十分严重,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情形之一。该案例再次证明,对于拒不履行法律生效裁判的老赖,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主动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唯一的选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黑龙江法院2018年第一批拒执犯罪案例3
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与郑某借款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某偿还孙某借款及利息共计15.62万元。判决生效后,郑某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2015年1月21日,宾县人民法院向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郑某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郑某名下坐落于宾县的一处商服房屋折抵债务。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该房产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第三次流拍价格接收房屋并抵偿债务。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发布强迁公告,责令郑某于2016年5月10日前迁出房屋,郑某在明知公告内容的情况下未按期迁出,还指使承租人继续占用该房屋,且其妻子与该房屋承租人续签了租房合同并收取了租金。执行人员于2016年7月6日、2017年2月27日、2017年7月6日先后三次找到郑某,要求其迁出房屋,郑某均拒不迁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4月13日,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5月17日,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25刑初207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郑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明知法院发布强迁公告的情况下,将房屋续租给承租人且收取租金,拒不按照法院确定的期限迁出房屋,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拒不迁出房屋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郑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黑龙江法院2018年第一批拒执犯罪案例4
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9日,周某驾驶其低速自卸货车与张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焦某受伤。2015年3月27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人周某赔偿原告焦某人民币13.7万元,并由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19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焦某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查明,周某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但一直未履行,且为了逃避债务隐瞒常住地址,逃匿并规避执行。执行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至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在公安机关上网追捕期间,周某于2016年1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给付焦某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取得了焦某的谅解。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对其进行了取保候审。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并于2018年1月2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月12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判决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周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通过隐瞒经常住地址等方式逃避履行债务,使生效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尽管周某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焦某的谅解,但这只能作为案件量刑情节,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警示老赖躲避和拖延执行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黑龙江法院2018年第一批拒执犯罪案例5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绥北四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近6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人吴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有履行能力但逃避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1月11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6月13日,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在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吴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同日,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对吴某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3月27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看,吴某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行为,致使申请执行人在长达四年时间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于情于法都应受到严惩。从被执行人的角度看,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