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1日,农垦中级法院协同辖区绥化农垦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使得一起历时三年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促进了辖区内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了执行质效。
申请人杨某、张某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对韩某、张某某强制执行所欠货款70余万元及交付承包自营经济区土地发展养殖业合同》原件,同时要求其二人搬出哈尔滨农垦香坊华美园食品厂。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属绥化农垦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农垦中院指定绥化农垦法院执行,绥化农垦法院接到通知后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目前,被申请人杨某、张某虽已将货款70余万元交给农垦中院,但其二人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从华美园食品厂搬出,绥化农垦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发出公告,要求韩某、张某某2017年10月12日前搬出该厂,到期后张某某搬出,但韩某仍在该厂居住。2018年7月11日绥化农垦法院执行员朱永宽、王晓虎再次到该厂执行,限定韩某于2018年7月23日前搬走,但到期后韩某仍不履行。鉴于此案的执行难度和复杂情况,绥化农垦法院申请与农垦中院协同执行此案。
为保证顺利执行此案,绥化农垦法院制作了协同执行方案,确定了执行人员分工及职能、执行实施步骤、应急预案。在执行过程中,绥化农垦法院共出动执行人员3人,法警3人,警车2辆;农垦中院执行干警林竹亭、翟福生携带执行单兵设备到执行现场协同执行。执行干警到达执行地点后,执行员手持单兵终端,将现场执行画面实时传输到农垦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及时向指挥中心负责人报告执行现场工作情况,在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的指导下合法合规的开展了执行工作。
经过两级法院执行干警与当事人的沟通,最终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财产进行了执行,并将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封存,韩某、张某某也带离个人物品迁出,同时将本案案款向杨某、张某进行了交付。
申请人杨某、张某对农垦两级法院集中力量,协同执行,加大执行力度,攻坚克难,顺利办结此案表示十分满意,并对执行干警辛勤的付出表示了诚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