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肇州法院公开审理赵某某拒执罪一案。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仍存在逃避执行的耍赖侥幸思想,通过谎称自己没钱拖延,为变卖财产争取时间。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后,所得价款3万元已全部到位,已足履行本案部分判决内容,但被执行人却挪作他用。被执行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对法院的多次警告置之不理,认为法院只是在“吓唬”他,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案件起因:2017年肇州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饲养的价值为5 7545.00元的育肥猪和母猪进行查封,裁定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赵某某送达。2017年6月赵某某擅自将被查封的18头育肥猪卖给商贩,得款3万余元,此款未用于偿还大庆某饲料有限公司,也未提存至肇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肇州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与赵某某取得联系,再三释法明理,赵某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鉴于赵某某涉嫌拒执,肇州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经查实,被告人赵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肇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赵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肇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肇州县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刑事责任,不仅促使法院生效判决得到顺利执行,而且有很大的威慑力,给企图规避执行的“老赖”以极大震慑,收到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