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雷霆行动”的深入开展,密山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近日,成功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
2016年3月12日16时30分左右,申请执行人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驶入密山市某热力有限公司在王某家大门外挖的供热管道坑内,该坑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造成王某外踝骨折,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故王某诉至法院。2017年8月15日经密山法院判决密山市某有限公司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该案被告密山市某热力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25日王某向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此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密山市某热力有限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该公司履行给付义务,该公司接到相关手续后并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随后法院将该公司法人刘某传唤至密山法院,因刘某年过七十无法对其实施拘留,法院告知其相关义务,责令立即履行,否则将对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更严厉的处罚,如涉嫌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密山市某热力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5月8日,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扣押了该公司的原煤、煤泥、废铁、储存罐及铲车两辆,随后案外人对该批扣押物提出了异议,经法院审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于此同时密山法院执行局又对该公司下发了传唤该公司会计、出纳接受法院询问并提供财务账册的通知书要求财务审计,被执行人密山市某热力有限公司仍熟视无睹、视而不见。
2018年7月17日,执行局工作人员签署了搜查令整装待发准备对该公司进行搜查时,密山市某有限公司法人刘某儿子刘某国得到消息主动联系法院,表示要全部履行给付义务,请求法院对自己的不法行为予以谅解。考虑到该公司的诚恳态度,密山法院执行局联系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来到执行局,刘某国主动将该案件的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万余元全部交给王某,后王某提出巨款携带不便,请求法院帮助他把该笔执行款存入银行,执行干警牺牲中午休息的时间开车带着王某到银行办理了存款手续,王某连声感谢,本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