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中院民二庭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民诉法,积极运用拍照、录像等新方式记录送达,提高送达的工作效率。在审理(2013)大商终字第4号上诉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商贸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开明合同纠纷一案时,我院审结后需要向双方送达。4月18日我庭顺利向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商贸总公司进行了送达,在准备对被上诉人张开明送达时,了解到张开明现住鄂伦春自治旗甘河镇,现年89岁,性格急躁,不易沟通,送达难度较大,因其在中院有执行案件,有时会来中院。承办人根据掌握的信息,一方面准备执行送达任务,一方面多方留意其近期是否能来中院。4月23日,发现其来中院后,马上和承办人一道与其进行沟通,对其宣读裁定书,并让其签收裁定书。张开明对裁定结论表示满意,但是不同意签收,承办人依据新修订的《民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完成了此次送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