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张某某予以罚款处罚,并依法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彰显了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住所地均不在大同区,原告张某某提供了用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大同区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承办法官高玮在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进行了依法核实。通过调查,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刘某某表示其并未将房屋对外出租,也不认识张某某。高玮法官立即通知张某某到庭接受询问,张某某当即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表示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出具了书面悔过书。张某某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大同区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现张某某已将罚款缴纳。
高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按照举证规则如实举证,提供虚假证据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并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大同区法院不断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多渠道预先告知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的手段,对当事人进行预防提醒。同时加大了对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打击力度,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其他诉讼参与人经济损失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遏制了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