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清县人民法院首次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强制措施,成功执结一起合伙纠纷案件。
一年前,化某与潘某合伙经营韩国化妆品、世联发批发网、果冻吧和婚介所谁生意,双方约定如不再合伙,潘某应返还给化某投资中的48,300.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分道扬镳。化某屡次向潘某索款均未果,将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48,300.00元。法院判决后,化某以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宝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向被执行人潘某发出执行通知,承办法官谢志成虽然多次寻找,均因为被执行人居无定所,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随后,查询金融机构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但其早已离婚,其名下在银行无开户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屋产权登记,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承办法官谢志成到宝清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潘某正在办理去韩国的护照,遂向该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法院暂停办理潘某出境手续。本想到国外挣取“外快”、因案件缠身而无法出国实现发财梦的潘某,只好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将执行款交付到法院,以求的法院解除对其出入境的限制。
据了解,这是宝清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规定,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办理出入境手续,从而达到执结案件成功的第一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