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想和大家普及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
很多当事人以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按照裁判及时执行到位时,
当事人就武断地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
这种观点其实是不正确的。
无法执行到位使我们的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
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
执行难 与 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在这其中就要分辨“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执 行 难
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由于各类阻碍因素的存在,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前者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而逃避执行或拒不执行。后者指客观上被执行人没有财力也没有履行能力。前者才是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问题。
执 行 不 能
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经“五查”(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和股权)等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控财产被依法处置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① 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案件。
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不能”案件 ,法院每年都会大量出现,因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多数对法院不满意甚至对立。为了及时发现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尽早实现,对于因“执行不能”而终本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法院每半年都会集中在线上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处理。
同时,法院在采取行动积极解决该类“执行不能”案件时,执行法官应加强对申请人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到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化解申请人负面不满情绪,做好安抚、后续工作,把好法院工作最后一道重要关口,行动同时,也让当事人很好的知道法院在行动、在作为,做到沟通、行动双向“作为”。
将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难中剥离出来,不仅可以缓解人民法院所面临的舆论压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集中精力解决那些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的案件。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拖延或拒绝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提升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执行。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后一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同时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面对的客观现实困难。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们
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
即使“执行难”,也是尽全力查找细微线索,毫不松懈地全力破解!
我们不怕执行路上的重重困难,
只怕当事人对我们面对的困难不理解,
希望大家能够了解“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理性认知 “执行不能”,
理性看待执行工作。
通过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全体同志们的共同努力,
相信一定能够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