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西雷霆】雷霆出击 虎林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房屋腾空案

发布时间:2018-06-28 17:02:33



































为实现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切实解决案件执行过程中房屋“腾空难”问题,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6月27日,虎林法院组织20名干警,出动4辆警车奔赴八五六农场,强制执行一起房屋腾空案。“雷霆行动”之强制迁出房屋周活动首战告捷。


基本案情

 2014921日,虎林法院对虎林农村商业银行与谢某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谢某娜偿还原告35万元借款本金。判决生效后,谢某娜未依时履行。法院依法向谢某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谢某娜依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于是,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谢某娜名下的位于八五六农场青鑫3号住宅楼0105号房屋。

案外人张某、崔某文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两人称:谢某娜与二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将其自有八五六农场青鑫3号住宅楼0105号出售给张某、崔某文,房款用之前谢某娜欠二人的轮胎款抵顶。2015630日,虎林法院裁定驳回二人异议;同年720日,张某、崔某文向虎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执行房屋停止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执行人谢某娜对被执行房屋享有所有权,其与虎林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虎林农村商业银行对被执行房屋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故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张某、崔某文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113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3民终54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外人张某、崔某文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929日作出(2017)黑民申1669号驳回再审裁定书。

  2017年12月17日,虎林法院依法恢复该案执行,再次向张某、崔某文送达了强制迁出公告,责令二人15日内从被执行房屋中搬出,逾期虎林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外人表示同意迁出,因需时间寻找迁出安置地,请求法院宽限一段时间,但案外人却始终以此为由推脱,虎林法院决定对该房屋采取强迁措施。

出发前例会

实施组组长宋树国对将要进行强制执行的涉案房屋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安排,把想到的情况考虑周全,叮嘱承办法官注意安全,确保强制执行依法顺利进行。

执行队伍集结完毕,出发!

冷色调灰白的云层遮住了太阳,虎林法院干警们整装以备、蓄势待发, “出发!随着实施组长宋树国一声令下,干警们登上警车奔赴执行现场,依法强制执行该起腾空房屋案件。

虎林法院执行干警抵达执行现场,按照分工部署迅速开展工作,布置警戒线。


涉案房屋超信轮胎商行大门紧锁,执行干警潘正隆立刻通过电话联系案外人,告知将对其房屋采取强制腾空措施,询问其能否来到现场予以配合,然而案外人却以其身在外地为由拒绝配合。实施组组长姜玉椿当机立断决定启动之前制定好的强迁预案,邀请了八五六农场居委会鲁主任、八五六法庭法警队周队长及一名法警作为见证人,依法强制开锁。

进入房屋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有序进行房屋腾空工作,并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此时已有大量群众在旁围观。

正在井然有序的腾空工作突然遇到意外情况,一辆面包车冲进警戒线,车上载着案外人崔某文、张某及其亲属,被法警制止后,四人不顾执行干警的阻拦,竟然闯入涉案房屋,阻挡在房屋门口妨碍正常执行工作。

执行干警潘正隆见到“身在外地”的案外人,不仅没有协助迁出,反而蛮横无理的质问为何乱执行时,一再释法,劝其冷静,并责令案外人离开执行现场,案外人不但不听劝阻,反而撒泼,辱骂殴打执行干警,劝阻过程中,执行干警一忍再忍,案外人却得寸进尺公然暴力抗法,致多名执行干警受到不同程度损伤。

实施组组长姜玉椿立即将现场情况向坐镇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局局长孙刚汇报,孙刚局长命令现场执行干警迅速进行处置。

现场执行干警根据指令,欲对案外人崔某文带上手铐时,其丈夫案外人张某从屋内拎起已点燃的液化气罐喷向执行干警,以死要挟法院。 

为了当事人及围观群众的生命安全,执行干警徐海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从张某的侧面夺下燃烧的液化气罐,执行干警刘璐、于占忠、程文明等人趁机冲上前制服张某。在执行干警们的共同努力下,将三名抗拒执行的案外人强行带上警车,将崔某文及其儿子二人拘传回法院,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并对三人罚款7万元,针对张某暴力抗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过执行干警和搬家公司近2个小时的艰苦工作,终于将涉案房屋内物品清空完毕。

房屋清空后,执行干警给房屋换上新的门锁,并张贴法院封条,依法查封、评估后,将通过网络对涉案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房屋成功腾空,申请执行人拿到了新的房屋钥匙。

 行动背后的他们 

  目睹执行过程的周边群众,近距离感受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威严性,纷纷表示要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公民。

  腾空房屋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也是难啃的“硬骨头”,但任何拒不执行、暴力抗法的行为都不能阻碍法院依法执行的决心。今后工作中,虎林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以高压态势全面依法惩戒、打击规避、逃避、抗拒执行行为,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法官警示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及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方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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