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10-14 14:54:29


  为进一步规范立案信访窗口工作,充分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 立案信访窗口工作人员应为法院正式在编干警,且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审判经历。

  二、 立案信访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着装上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

  三、 立案信访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接访经验,具备处理突发事件、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对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予以制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对集体访等非正常上访,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四、 立案信访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立案信访工作流程,做到工作认真细致、准确高效。要做到及时接待,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听取意见,准确记录来访信息。对能够当场解答的问题,应即问即答;不能当场解答的,要告知按规定期限等待处理。

  五、 立案信访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岗,在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对实行轮流接访的审判庭要保证人员交接及时、顺畅,不得出现空岗现象。

  六、对立案信访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实行月考评制。考评指标结合立案信访窗口岗位的具体工作特点,分为德、能、勤、绩四方面。经考评评出优秀人员2名,作为党员文明示范岗标兵。对考评排在后2名的人员,提出警告,对连续两个月考评排在后2名的人员,通知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连续三个月考评排在后2名的人员,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且所在部门必须重新选择人员进行替换。

  七、 立案信访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申诉信访办负责,工作考评由机关党委、申诉信访办共同组织实施。

  八、 本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驻京办、驻省委、省人大、省政法委等地接访人员、省法院立案信访大厅各业务窗口接访人员。

  九、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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