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望奎县内一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法院执法干警扣押其车辆时,对执行人员谩骂、撕扯、甚至咬伤执行干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张某某、刘某某在望奎县内经营着汽车配件、农用汽修等生意,在经营过程中,将属于杨某的挖掘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卖给了何某,因此,双方因物权归属问题产生物权保护纠纷。杨某就其违法行为向望奎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刘某某返还挖掘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某、张某某二人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8万元,挖掘机价款30万元,共计48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张某某拒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故此,杨某向望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扣押。在扣押车辆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执行人员,为防止被执行人有过激行为,对围观群众与执法人员及车辆造成伤害,由于被执行人拒不下车配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车窗对其双手进行控制,在执法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激烈反抗,将执行人员咬伤。为避免其造成更恶劣的后果,执行人员迅速将其控制,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及其所驾驶的车辆带回法院。
目前,被执行人张某某因暴力抗法,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