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伊春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频发。伊春市中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又针对吸毒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对零包贩卖毒品尤其是多次贩毒人员的从严惩处,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既坚定毒品个案对犯罪分子的严惩立场,又体现毒品类案刑罚适用的平稳性,充分发挥刑罚功能。
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5件45人,2017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5件37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29%,判决被告人数同比下降18%,实现案件数量、犯罪人数双下降,毒品犯罪预防、打击效果明显,发挥了刑事审判的惩戒、震慑、预防功能,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鹤岗一男子(姓名不详)处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带回伊春,先后在伊春区二道街信用社道口、红旗小区、桥北市场胡同内等地,以300-500元不等价格,分别向徐某、李某、张某等人贩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75.36克。2016年9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处情况: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案例二:被告人郑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两次在伊春区某小区自已家中容留周某吸食毒品,在其轿车内容留周某吸食毒品一次。2016年2月,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处情况:被告人郑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案例三:被告人苏某、张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某日,被告人苏某让其朋友被告人张某帮忙购买毒品,张某联系到李某(另案处理)后,在李某处购买1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交付给苏某。数日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苏某主动投案。
判处情况:被告人苏某让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张某便主动联系毒贩李某并在李某处购买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考虑到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苏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对苏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案例四: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一案
基本案件: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王某主动与嘉荫县居民吴某联系,称自己手里有冰毒(甲基苯丙胺)欲按每克300元价格销售,吴某同意购买,二人约定在伊春市乌伊岭区与嘉荫县交界处交易。当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吴某的车上向其出售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吴某支付毒资人民币900.00元。2016年2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处情况: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购卖毒品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案例五:被告人颜某运输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某日,王某给其母亲被告人颜某打电话让其邮寄冰毒(甲基苯丙胺)吸食。2014年6月某日,颜某在朋友小洋(姓名不详)帮助下将19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藏在莜面中通过快递公安邮寄给王某。数日后,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处情况:被告人颜某明知是毒品,采用邮寄的方法非法运输19克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