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大同区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06-25 18:52:02



   6月22日,大同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孙浩介绍了大同区法院2018年上半年执行工作整体情况,并发布了2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大同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孙晓峰主持。今日大同、大同区电视台、大同区微社区等媒体受邀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    

    今年上半年,该院以打击拒执犯罪为抓手,集中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强有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上半年新收653件,旧存141件,结案325件,结案率40.93%,结案标的2168.5313万元,标的到位率19.8%。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2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典型案例,目的是向全社会昭示“执行难”与 “执行不能”的区别,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工作,了解“执行不能”,理解法院,理解法官。孙浩局长在发布会上向参会人员详细阐述了执行不能的内涵,他指出,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官司赢了,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一定能拿到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实际上,“执行不能”≠“执行难”。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穷尽各种财产调查和措施之后仍不能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努力就能够解决的。针对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退出,法院将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符合条件将及时恢复执行,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一

    3月12日,大同区法院执行法官在对被执行人陈某家中采取搜查措施后,因陈某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陈某将张某打伤。大同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陈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但陈某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其所在村委联系,执行法官还了解到,陈某妻子身患重病,仅靠陈某单薄的收入勉强维持生计。为妥善处理案件,执行法官多次传唤陈某到庭或到其家中查找,几个月里,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虽然执行法官倾尽全力,但因陈某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例二

    2015年11月,被执行人徐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执行人朱某某重伤。该案经大同区法院审理,判决徐某某承担2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判决后,徐某某迟迟不履行义务,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立即进行了线上、线下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及投资。考虑到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执行干警正积极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

    孙浩局长表示,面对此类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涉民生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鉴于案件当事人家庭条件的特殊性,法院往往无法像对“老赖”那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更多地考量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司法救助,多渠道解决弱势群体困难。这些实际情况和执行方案,执行法官会告知执行申请人,并作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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