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5日,原告赵某某以借款纠纷为由向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18,300.00元。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偿还赵某某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235,859.73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6月30日,赵某某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除执行申请,泰来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王某某仍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妻子包某名下车牌号为黑BMN095号本田牌小型轿车一台,查封期限为一年。2014年12月份王某某未经泰来县人民法院允许,擅自将该轿车抵偿他人,用于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致使赵某某债权至今未能实现。泰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故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3日在泰来县湖畔新城小区12号楼四丫食杂店内将王某某抓获。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经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名应予调整,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2016年3月,周强院长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庄严承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长期以来,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提出是对这一历史难题的全面宣战,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多举措并举,统筹规划,其中,依法适用拒执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充分发挥刑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裁和警示作用。
案例2
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哈尔滨市某木材加工厂与金某拖欠货款纠纷,经道外区法院判决,金某应给付木材厂货款148,297元。判决生效后,金某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木材厂向道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金某躲避执行,导致执行法院始终无法找到其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道外区法院在多次派员到多地寻找金某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过程中,依法掌握了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直接证据。2016年3月10日,木材厂以金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道外区法院提起自诉。道外区法院受理案件,并依法批准对金某进行逮捕,移送道外区公安分局实施网上通缉。2016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依法对金某进行了逮捕。在大量的证据面前,金某对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与木材厂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木材厂提出撤回自诉申请,道外区法院准予其撤诉。
二、典型意义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运用了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行为进行了惩处,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最终执结表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履行,不能心存侥幸,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抗拒执行和逃避执行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3
陶某某、陶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6日,富裕县人民法院依法扣押陶某某所有的奶牛八头,陶某某、陶某在明知奶牛被扣押的情况下,未征得法院准许先后将四头奶牛变卖,另外四头中有三头在征得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变卖获利两万一千五百元,缴纳给法院缴纳给法院两万一千元,剩余伍佰元用于购买牛饲料,另外一头自然死亡,所得赃款用于日常花销。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陶某已履行了执行义务。公诉机关认为陶某某、陶某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富裕县人民法院考虑到陶某某、陶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案发后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处陶某某、陶某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陶某某、陶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将法院扣押的奶牛私自变卖,部分买牛款用于个人消费,已触犯刑法,陶某某、陶某在得知其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才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对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犯罪在解决执行难是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善于利用各种执行措施并加大对申请执行人的释明力度,使申请执行人能够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述案件,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从而使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案例4
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与原告李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克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1月16日判定,孙某于2016年1月返还李英林25亩土地的经营权,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李英林2012年至2015年土地承包费8000元,利息1431.6元。孙某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后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后,于2016年6月21日履行该判决。克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已履行生效判决,可从轻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犯拒不履行判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二、典型意义
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被告孙某本应依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孙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严重侵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判决的司法权威,在接到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心存侥幸心理,误以为可以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直到公安机关因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刑事拘留后,其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在执行案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拒执罪典型案例的公开对社会的影响是重大的,能够震慑潜在的“老赖”们不再无视法律权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案例5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五常市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某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57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五常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获得王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王某家中经营一处超市并备有送货箱式汽车,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执行法院到被执行人王某家中传唤被执行人王某某过程中,其抗拒执行,暴力威胁,阻碍执行,并殴打执行法官,导致执行法官受伤,执行工作暂时受阻。执行法院以王某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犯罪将该案移送五常市公安局。后该案经五常市公安局侦查,五常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五常市法院审理,认定被执行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官在办理案件中注重固定拒执犯罪证据,在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抗拒执行,特别是有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时,依法将案件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使抗拒执行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体现了执行案件的强制性,为有效化解执行难奠定了基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