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绑架小孩索赎金 求财未果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3-05-28 11:14:04


    近期,农垦中院审结一起绑架罪的上诉案件,上诉人宁某伙同刘某等人绑架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四农场小学学生李某(男,10岁),后向李某的父母索要钱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宁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宁某、刘某(在逃)预谋绑架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四农场小学学生李某,后向李某的父母索要钱财。宁为寻帮手回原籍吉林省四平市找来高某、王某(均已判决),对二人谎称去黑龙江省虎林市做买卖挣钱。同月11日,三人乘坐王驾驶高某的“夏利”牌轿车来到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四农场场部。当晚,刘某、宁某将绑架作案的目的告知高、王二人,高、王默许。宁在虎林市购买了作案使用的神州行电话卡一张。同月12日7时许,宁某、高某、王某将李某绑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长发镇某山上看管。后宁某离开现场。期间,宁某数次向李的父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人民币60万元。同月13日,刘告知宁李家人报案后,高、王二人将李的手、脚捆绑封住嘴后扔在山中一空房屋内驾车逃往哈尔滨市。李见无人看管,遂挣脱捆绑后在长发镇一个加油站通过加油员向公安机关报警。宁、高、王在哈尔滨市碰头后,宁指使高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联卡,并继续向李的父母打电话,以杀害李相威胁,向李家索要赎金,当宁等人得知李自行逃出并回到家中后,遂逃回吉林省四平市藏匿。后刘给宁打电话说已经出事了,遂两人商量后逃至沈阳。刘因怕二人同行会引起注意,便与宁在沈阳分开。2011年11月19日被告人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宁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宁某勾结他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其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原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及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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