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鹤岗市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某路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3-06-12 10:45:16


    一、基本案情。鹤岗市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某路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332,757.73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鹤岗市中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10个帐户均是空头帐户,此外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鹤岗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开办被执行人时存在出资不到位的问题。鹤岗市中院于2011年1月3日向鹤岗市某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通知书,责令其提供向被执行人的投资明细及财务帐流转情况。鹤岗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拒绝配合法院执行。

    二、处理结果。鹤岗市中院经依法调查,明确了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鹤岗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和规避执行的责任,遂于2011年1月27日向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并依法裁定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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