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韩某某申请执行五常市某浴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66,500.00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哈尔滨市中院于2003年7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五常市某浴池所有的5套商服用房和43套住宅。案外人关某某等22人向哈尔滨市中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对上述被查封的商服用房及住宅拥有所有权,并要求停止执行。哈尔滨市中院以案外人关某某等22人明知五常市某浴池未依法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房产,在房屋买卖中存在过错为由,裁定驳回了异议。案外人关某某等22人等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
二、处理结果。黑龙江省高院在审查中发现,以上22名申请复议人中,有些是已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入住的真实权利人,而有些申请复议人既无购房合同,法院查封房产时也未入住,在审查中只能提供白条收据,不能证明其对查封房产享有所有权,且可能存在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实际债权人利益的问题。经审查,黑龙江省高院依法支持了已交纳房款、并已实际入住的荆某某等10人的复议请求,依法驳回了其他12人的复议请求。黑龙江省高院根据每一名案外人的不同情况,在认真审查相关证据与事实的前提下,对利用案外人异议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进行了甄别处理,依法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