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蔺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82,287.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阿城区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小型客车一台,并经双方协商,以8万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付某某、刘某某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阿城区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向案外人赵某某送达了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案外人赵某某收到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仍擅自向王某某支付该笔到期债权。
二、处理结果。阿城区法院经调查,核实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对案外人赵某某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鉴于赵某某擅自向王某某履行部分债务,阿城区法院强制扣划了赵某某的存款6万元,同时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调查力度。迫于压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剩余债务,该案依法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