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黑龙江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某快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入股协议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3-07-08 10:40:25


    一、基本案情。黑龙江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某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入股协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3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哈尔滨市中院于2005年10月25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某运输管理局、某市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的运营档案以及相关手续,并向上述两个单位及某市客运总站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中院制发裁定,将被执行人在某市客运总站、某市客运公司等单位的客运运输结算票款予以冻结。期间,协助执行义务人某运输管理局和某市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未经法院允许,为案外人黑龙江某客运有限公司办理了顶替被执行人营运路线的临时替班手续,使案外人无偿使用被执行人的营运路线。某市客运总站擅自允许案外人黑龙江某客运有限公司转出被执行人所有的结算票款945万元。另外,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将其所有的13台金龙客车低价转让给案外人黑龙江某客运有限公司,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二、处理结果。哈尔滨市中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裁定追加协助执行义务人某运输管理局、某市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某市客运总站及案外人黑龙江某客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提起诉讼,通过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追回被执行人低价转让的13台金龙客车。申请执行人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被执行人黑龙江某快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某黑龙江某客运公司的13台金龙客车买卖协议,哈尔滨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在执行法院的强制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全部履行,该案圆满解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