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张某某申请执行某市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3-05-10 12:38:34


    一、基本案情。张某某申请执行某市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905,804.06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市政府以判决存在错误为由,于2010年8月12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哈尔滨市中院于2010年11月12日驳回某市政府的再审申请。期间,执行法院多次协调某市政府,某市政府仍以判决存在错误为由拒绝履行。

    二、处理结果。为了办理好此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7日要求哈尔滨市中院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排除干扰,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日,哈尔滨市中院立即向领导机关报告了情况,提请领导机关予以协调解决,同时要求尚志市法院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和解结案。尚志市法院多次协调未果,被执行人仍以判决存在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哈尔滨市中院于3月3日主持召开由省法制办、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市法制办、市信访局等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会议,就生效判决是否存在错误问题进行了公开听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判决无问题,被执行人某市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给付义务。3月7日,在当地党委政法委的协调下,被执行人某市政府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偿还了182万元债务,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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