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大庆市某水泥构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市建设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198,481.9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绥化市中院经调查认为该笔欠款系某市政府为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形成的债务,且某市政府主动承诺由其履行该笔欠款,因此,自2006年6月至2009年期间依法执行了某市政府所有的15台车辆和5.24万元。此后,某市政府及被执行人某市建设局以无能力偿还债务为由拒绝履行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328,623.82元。
二、处理结果。为稳妥处理此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绥化市中院采取强制执行与协调执行相结合的办法执行,并于2009年12月15日现场督办绥化市中院依法冻结某市政府帐户,同时会同执行法院积极协调有关领导机关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协助执行义务人某银行私自将被法院依法冻结的某市政府资金全部转移,执行法院向某银行下达了限期追回存款的裁定。2010年2月,在省市两级法院共同协调下,某市政府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达成了分批履行的和解协议。截止2010年5月,某市政府共偿还了260万元债务,该案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