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我省各级法院司法职能作用,维护我省涉农地方金融生态和金融安全、粮食安全,推动并保障我省涉农经济和地方金融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金融债权案件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于2012年下半年,共同对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我省涉农地方金融企业在经营和法律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2013年1月18日,省法院执行局和部分中级、基层法院与省农村信用联社及部分市、县联社召开了座谈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对维护全省涉农经济和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中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座谈,纪要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全省涉农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会议认为,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合机构”)为主的我省涉农地方金融企业是保证我省产粮大省,最大的商品粮基地的重要金融支撑,涉农地方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保障全省涉农资金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有重要意义,全省法院应当加强能动司法,与农合机构紧密配合,维护农合机构合法权益,发挥执行工作为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切实为全省涉农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促进我省金融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优异的司法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涉农经济和地方金融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结合我省涉农金融案件特点,依法加大涉农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全省涉农地方金融企业,特别是农合机构多年来在支持我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政策原因、历史原因以及受自身管理和地方信用、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不良贷款持续增加,严重影响了农合机构支农作用的发挥。涉农金融案件存在着案件总量多、总额大,但单笔额度小、案件分散等特点,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和“认贷不认还”等故意赖债问题比较突出。对此,各级法院应根据本地涉农金融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既要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大额难点案件,又要创造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小额农贷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专门设立执行绿色通道,设立专人、专庭负责此类案件,以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案件尽快执结。
三、深入开展涉农金融执行案件的集中清理活动。会议决定,从2013年4月份开始,全省法院系统与全省农合机构系统共同开展一次为期六个月的专项集中清理活动,依法对截止2012年末未结的全省农合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力争通过此次活动,全省农合机构20万元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50%以上。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执行资源,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克服案件分散,执行人力不足等困难,紧密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灵活有序推进此类案件的清理,确保集中清理活动目标的实现。对确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以及各种非法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将确定部分执行力量和工作能力较强法院予以集中执行。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省法院对各中院全年执行工作考核的参考。
四、依法加大对逃废涉农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法院要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房地产等相关机关加强联系,充分利用“诚信龙江网”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限制出境、限制参与招投标、限制高消费、限制融资投资置产等措施的操作规程。对涉农金融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逃废农合机构债务行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坚决打击,绝不姑息,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农合机构以地市为单位,要对本地农合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与承办执行法院进行全面对接,逐案明确责任人,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
五、加强宣传教育制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会议认为,通过加大涉农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对于倡导“诚信龙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力地促进广大农民、工商业户和企业的守法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全省各级法院和农合机构要积极沟通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以召开新闻发布会,追踪报道典型案例、发布活动专刊、开设新闻专栏等形式,对涉农金融案件的执行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教育、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法院和农合机构要注意收集有宣传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力争汇编成册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加强宣传,以收到更好地教育效果。
六、加强全省农合机构的法律业务培训。会议认为,农合机构整体上存在着维权部门缺乏、维权力量薄弱,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较差等问题,这些情况严重影响着农合机构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农合机构应整合维权力量,建立专门的维权部门,大力开展法律业务培训,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农合机构的法律培训工作,对农合机构有培训需求的,应当积极提供良好师资和培训资料,以提高农合机构相关维权能力。
七、全省农合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防新降陈”措施,有效压缩不良贷款率。会议认为,农合机构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地方金融机构,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支持我省“三农”及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日前,我省农合机构已制定了2015年底前全部县级机构达到组建农商银行标准的产权制度改革目标。为此,农合机构更应该加强维权工作,对现有不良资产进行细化分类,开展精细化管理,要在现有的清收部门基础上,充分发挥清收与维权工作的合力。主动加强与执行法院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清收责任,完善奖惩机制,使清收工作稳定有序运行。各级法院要在农合机构清收不良的问题上给予最大力度的支持和帮助,在未来的三年内帮助农合机构改善资产质量,助推农合机构稳步实现机制转型和体制转轨。
八、各级法院应加强能动司法,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加强维护涉农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各级法院要在依照现行法律、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努力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农合机构在放贷、清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排查化解经营风险,从源头上减少不良债权的产生;执行中对可能影响民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案件,要采取灵活措施,加强执行和解,全力化解矛盾,力求最佳办案效果;在执行中要强化便民利民措施,尽可能降低当事人执行成本。
九、建立省法院与农合机构之间的长效联动机制。会议决定,省法院执行局和省联社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省高院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成员、执行局长侯铁男担任,办公室设在执行二庭;省联社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联社副主任张洪德担任,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具体负责全省集中清理涉农金融执行案件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以及长期联络沟通。各级法院和农信社也要相应成立领导组织,并尽快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共同研究进一步促进双方维护农合机构合法权益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