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大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达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3-05-10 09:45:19


    一、基本案情。大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达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79万元及利息。因该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指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大庆市中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大庆市中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60户房产,并于2009年9月30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8,035,990.70元,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日。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大庆市中院组织了两次拍卖,但均告流拍。2010年8月2日,大庆市中院发出第三次拍卖公告。8月13日,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于2010年10月17日前付清欠款,大庆市中院暂停了第三次拍卖。暂停拍卖后,被执行人恶意反悔和解协议并以第三次拍卖超过了评估报告有效期为由要求对执行标的物重新评估,以此拖延法院执行。大庆市中院依据申请人申请恢复了对原判决的执行,并启动了第三次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向大庆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处理结果。2010年9月6日,大庆市中院裁定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不服,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复议。黑龙江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大庆市中院先后三次委托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均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故裁定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复议请求。大庆市中院于2010年1月组织了第三次拍卖,成交7套房产,同时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变卖了53套房产。目前拍卖、变卖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40余万元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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