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吉某某等六人申请执行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23,504.00元。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履行协议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0,256.42元。上述两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06年5月15日,宝清县法院做出裁定以及协助执行函,请求双鸭山市中院协助扣留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的全部执行款。后因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两件案件均未能执结。2007年12月末张某某因病死亡,其配偶及子女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2008年4月9日,双鸭山市中院做出指定执行裁定,将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协议纠纷一案交由宝清县法院并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某某借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死亡,相关事实无法查清之机,向宝清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06年6月8日其已全部偿还所欠张某某的欠款,并出具了有张某某签字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二、处理结果。宝清县法院及双鸭山市中院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认定,陈某某的陈述与张某某签字的“合同书”相矛盾,张某某的妻子与子女出具的证言与陈某某的主张相矛盾,同时陈某某不能提供其他能够证实其已全部还清欠款的证据,裁定驳回了陈某某的异议、复议请求。另外,宝清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履行债务能力而拒不履行,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陈某某之子迫于威慑,向宝清县法院出具了执行担保,保证陈某某于2008年8月15日之前清偿27万元欠款,逾期如不履行,以其所有的原煤600吨抵偿债务。陈某某到期未履行,2008年8月15日,宝清县法院裁定执行担保人陈某某之子所有的原煤600吨,此案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