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证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赔偿金2500万元及利息,某证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某证券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资金帐户内的全部资金共3700万元,并于10月13日向案外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协助执行。
二、处理结果。鉴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绝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某证券有限公司所有的3700万元资金,且存在与执行人串通隐匿、转移帐户内资金的行为,执行法院制发了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协助执行义务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裁定追加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转移资金范围内的责任。迫于压力,被执行人某证券有限公司主动取得王某某的谅解,签订了一次性给付2970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该案依法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