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买房公公出资46万 离婚时儿媳不认债

调出10余年前银行流水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8-01-19 14:42:46


    离婚时夫妻债务怎么办?18日,哈尔滨市一对中年夫妻,因离婚时妻子不认债闹上法庭,丈夫拿着写给自己父亲的欠条要求与妻子平分债务。最后,法官经过多方比对,证明存在借款行为,最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车房现金都在妻子名下

    离婚时丈夫要求分割夫妻债务

    1994年,赵成和张蕾登记结婚,张蕾今年40岁,无业,赵成43岁,经商,两人育有一女,已成人。2017年,张蕾发现赵成出轨,要求离婚,此时赵成才发现,家里的房子、车子以及现金都在张蕾名下。起诉离婚前,张蕾将奔驰车以16万元价格转卖,车款不知去向,银行现金被全部取出。赵成觉得自己非常吃亏坚决不离,每天殴打张蕾向其要钱。

    法庭上,张蕾称夫妻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双方自主分割,另一套同意依法分割,还有一张赵成签名的10万元借条,要求法院同样分割夫妻债务。但是让张蕾没想到的是,赵成也拿出了一张46万元的欠条,债权人是赵成的父亲。赵成表示,当年买房是父亲用自己房子的动迁款给他们买的这套房,因此现在离婚分房,应该将钱还给父亲。

    丈夫拿出银行流水证明买房款是其父出资

    第一次开庭时,张蕾表示自己对这张借条不知情,借款是赵成个人所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次开庭时,赵成提供了10余年前,父亲向张蕾账户转账的银行流水凭证,凭证上清晰地表明46万元款项从赵成父亲名下账户汇款至张蕾账户,对此,张蕾又表示房钱是公公给他们的,不是借的,不算数。但是赵成的父亲出庭作证,表示房钱当时是借给儿子买房和做生意用的,虽然多年来一直没有要求两人还钱,但如果双方离婚,就应该把买房的钱退给老人。

    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经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成、张蕾夫妻在购买争议房产时,向赵成父亲借款46万元,转账凭证、借条和购房时间相互印证、吻合,可以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认定为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张蕾在赵成不知情状态下卖掉夫妻共有车辆,所得车款16万元,赵成对车价予以认可,因此张蕾应返还赵成车款8万元。

    1月初,法院经综合考虑,一审判决争议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双方认可价格为60万元,房产由张蕾所有,张蕾补偿赵成房款30万元,卖车款8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负债务共为56万元,由两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各自承担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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