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16)黑1202执678号
本院在执行于明春、满淑云与刘冶平、陈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冶平、陈佳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明春、满淑云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刘冶平,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世纪方舟小区开期11号楼1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陈佳伟,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建设街4委。
二、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6 310.34元及相应利息。
三、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得本案得以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执结到位金额的10%给予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举报联系人:罗四方 邮政编码:152000
举报联系电话:0455-7850182、186*****
(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