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对拒执老赖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7-12-22 14:03:34


    2004年,孙利以在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养殖海参为由向刘某借款人民币33万元,并约定于2005年年底一次性归还。除在2009年给付刘某一万元后,其余欠款推脱搪塞拒绝偿还,刘某隧向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孙利分四次偿还刘某本金及利息合计45万元。调解生效后,孙利未按调解书约定给付欠款,刘某向北林区法院申请执行。

    经北林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孙利在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银窝乡马驼子村有孙利育苗室和26亩参圈。参苗近4千斤,有一台汽车,并在中国银行大连长兴岛支行有经济往来。经过办案人员沟通协商,孙利承诺将参苗卖出后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如果给付不上则用住房抵偿。当办案人员再去大连长兴岛执行时,发现其参圈养殖的参苗已经全部变卖、参圈也转租他人,孙利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孙利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6月7日,孙利被南京警方抓获归案。年9月12日,绥化市北林区检察院向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利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应付的欠款给付18万,其余分期给付,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于2017年12月5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孙利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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