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的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17-02-21 17:34:56


第一部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核准死缓案件和复核死刑案件;

(四)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审理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六)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

(九)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一)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三)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按照权限管理干部;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审计及管理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十五)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六)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十七)综合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十八)承办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内设工作机构33个,其中审判机构21个,分别为申诉信访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农林庭、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综合处、技术室、研究室、审管办,负责立案申诉、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再审案件审理和全省各级法院审判业务工作指导;行政综合部门11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宣传处、教育处、陪审办、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司法警察总队、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行装处,负责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服务等特定的工作。

三、省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2017年,纳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户数31个,其中:省法院本级1个,铁路两级法院5个,林区两级法院24个,法官学院1个。部门预算单位名单详见下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2017年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名单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序号

单 位 名 称

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17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2

黑龙江省法官学院

18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3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9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4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20

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

5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21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6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22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7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23

绥阳林区基层法院

8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24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9

鹤立林区基层法院

25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10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26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11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27

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

12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28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13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29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14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30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15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31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16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第二部分 2017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

部门预算表

表1:

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收    入

支    出

项目

预算数

功能科目

预算数

经济科目

预算数

一、一般公共预算

45,946.39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

12,051.55

二、政府性基金

二、外交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7,312.46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三、国防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7,484.36

四、财政专户资金

四、公共安全支出

37,212.90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五、事业收入

五、教育支出

173.81

五、基本建设支出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六、科学技术支出

六、其他资本性支出

9,098.02

七、其他收入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414.10

八、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1,545.78

九、其他支出

……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3,599.80

……

收   入   总   计

45,946.39

支   出   总   计

45,946.39

支   出   总   计

45,946.39

注:1.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2.本表数据纳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算管理31个预算单位公共预算总体情况。

表2:

收入

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本

经营收入

财政专户

资金

事业单位

经营收入

其他自有资金

**

**

1

2

3

4

5

6

7

合计

45,946.39

45,946.39

204

公共安全支出

37,212.90

37,212.90

20405

法院

37,212.90

37,212.90

2040501

行政运行(法院)

15,778.24

15,778.24

20405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法院)

19,024.66

19,024.66

2040504

案件审判

1,690.00

1,690.00

2040505

案件执行

220.00

220.00

2040506

“两庭”建设

500.00

500.00

205

教育支出

173.81

173.81

20508

进修及培训

173.81

173.81

2050899

其他进修及培训

173.81

173.81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414.10

3,414.10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3,414.10

3,414.10

2080504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3,414.10

3,414.10

21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1,545.78

1,545.78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1,545.78

1,545.78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1,200.11

1,200.11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345.67

345.67

221

住房保障支出

3,599.80

3,599.80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3,599.80

3,599.80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1,458.89

1,458.89

2210202

提租补贴

1,935.20

1,935.20

2210203

购房补贴

205.71

205.71

注:1.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2.本表数据纳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算管理31个预算单位公共预算总体情况。

表3:

支出

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

**

1

2

3

4

5

6

合计

45,946.39

23,087.26

22,859.13

204

公共安全支出

37,212.90

14,566.12

22,646.78

20405

法院

37,212.90

14,566.12

22,646.78

2040501

行政运行(法院)

15,778.24

14,566.12

1,212.12

20405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法院)

19,024.66

19,024.66

2040504

案件审判

1,690.00

1,690.00

2040505

案件执行

220.00

220.00

2040506

“两庭”建设

500.00

500.00

205

教育支出

173.81

167.17

6.64

20508

进修及培训

173.81

167.17

6.64

2050899

其他进修及培训

173.81

167.17

6.64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414.10

3,414.10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3,414.10

3,414.10

2080504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3,414.10

3,414.10

21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1,545.78

1,545.78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1,545.78

1,545.78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1,200.11

1,200.11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345.67

345.67

221

住房保障支出

3,599.80

3,394.09

205.71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3,599.80

3,394.09

205.71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1,458.89

1,458.89

2210202

提租补贴

1,935.20

1,935.20

2210203

购房补贴

205.71

205.71

注:1.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2.本表数据纳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算管理31个预算单位公共预算总体情况。

表4:

款收支

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经费拨款

33,369.61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2,576.78

二、外交支出

三、专项收入

三、国防支出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公共安全支出

37,212.90

五、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五、教育支出

173.81

六、其它非税收入

六、科学技术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414.10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1,545.78

……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3,599.80

……

收   入   总   计

45,946.39

支   出   总   计

45,946.39

注:1.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2.本表数据纳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算管理31个预算单位公共预算总体情况。

表5:

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科 目

预算数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45,946.39

204

公共安全支出

37,212.90

20405

法院

37,212.90

2040501

行政运行(法院)

15,778.24

20405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法院)

19,024.66

2040504

案件审判

1,690.00

2040505

案件执行

220.00

2040506

“两庭”建设

500.00

205

教育支出

173.81

20508

进修及培训

173.81

2050899

其他进修及培训

173.81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414.10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3,414.10

2080504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3,414.10

21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1,545.78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1,545.78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1,200.11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345.67

221

住房保障支出

3,599.80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3,599.80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1,458.89

2210202

提租补贴

1,935.20

2210203

购房补贴

205.71

注:1.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2.本表数据纳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算管理31个预算单位公共预算总体情况。

表6:

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类级科目

款级科目

预算数

合计

45,946.39

工资福利支出

基本工资

5,274.93

津贴补贴

4,120.74

年终一次性奖金

1,027.55

公务员奖励

17.11

基本养老保险

0 

基本医疗保险

1,208.16

公务员医疗补助

345.67

工伤保险

5.46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51.93

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

办公费

193.31

手续费

2.57

办公水费

18.31

办公电费

163.91

电梯电费

13.75

邮寄费

12.74

电话通讯费

96.99

办公用房取暖费

165.49

专用房屋取暖费

184.49

物业管理费

51.80

国内差旅费

413.01

一般维修费

36.27

专用房屋维修费

11.94

电梯维修费

7.15

培训费

173.84

工会经费

231.83

福利费

8.9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79.25

其他交通费用

1,238.67

预留机动经费

46.08

空编奖励经费

128.51

离退休公用支出

离休人员特需费

1.20

离休人员公用经费

2.36

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20.76

职工体检费支出

体检费

160.56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离休费

246.11

退休费

3,143.67

抚恤金

27.52

丧葬补助费

0.80

遗属生活补助

8.61

非编制人员补助

0 

住房公积金

1,471.67

提租补贴

1,947.45

采暖补贴

420.13

购房补贴

212.35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6.05

项目支出

------

22,646.78

注:1.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2.本表数据纳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算管理31个预算单位公共预算总体情况。

表7:

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类级科目

款级科目

预算数

合计

45,946.39

机关工资福利支出

工资津补贴

10,356.24

社会保障缴费

1,551.03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51.37

机关商品服务支出

日常办公

9,210.89

会议费

119.22

培训费

1,429.98

专用材料购置费

187.93

委托业务费

2,581.66

公务接待费

39.95

因公出国(境)费用

50.00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991.99

维修(护)费

2,067.47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587.87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社会福利和救助

36.93

助学金

生产补贴

住房补贴

4,051.60

离退休费

3,389.78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6.05

对事业单位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

92.91

商品和服务支出

45.50

其他资本性支出

其他对事业单位补助

……

……

机关其他资本性支出

房屋建筑物构建

基础设施建设

公务用车购置

股权投资

设备购置

8,928.02

大型修缮

168.00

其他资本性支出

2.00

项目支出

预备费

其他支出

注:1.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2.本表数据纳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算管理31个预算单位公共预算总体情况。

表8:

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预算数

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表9:

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类级科目

款级科目

预算数

合计

工资福利支出

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

年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奖励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公务员医疗补助

工伤保险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

办公费

手续费

办公水费

办公电费

电梯电费

邮寄费

电话通讯费

办公用房取暖费

专用房屋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

国内差旅费

一般维修费

专用房屋维修费

电梯维修费

培训费

工会经费

福利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用

预留机动经费

空编奖励经费

离退休公用支出

离休人员特需费

离休人员公用经费

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职工体检费支出

体检费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离休费

退休费

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

非编制人员补助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

采暖补贴

购房补贴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

------

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表10:

一般公共算“三公”经费支出

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预算安排数

备 注

合 计

1,083.39

因公出国(境)经费

50.00

公务接待费

39.95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993.44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993.44

公务用车购置

0.00

注:1.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2.本表数据为纳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算管理的31个预算单位“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总体情况。

第三部分 2017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

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部门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45,946.39万元。

二、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45,946.3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5,946.39万元,占100%。

三、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2017年支出预算45,946.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087.26万元,占50.25%;项目支出22,859.13万元,占49.75%。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支总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5,946.39万元。收入包括:经费拨款33,369.61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2,576.78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7,212.90万元,教育支出173.8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14.1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45.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599.80万元。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支出规模变化情况。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支出45,946.39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13,362.3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1月1日起林区24家法院纳入省级预算。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支出结构情况。公共安全支出37,212.90万元,占80.99%;教育支出173.81万元,占0.3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14.10万元,占7.4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45.78万元,占3.36%;住房保障支出3,599.80万元,占7.83%。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支出具体使用情况

1、行政运行(法院)(科目编码2040501)2017年预算数为15,778.24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7,498.99万元,增长90.58%。主要原因是:2017年1月1日起林区24家法院纳入省级预算。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法院)(科目编码2040502)预算数为19,024.66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7,089.33万元,增长59.40%。主要原因是:2017年1月1日起林区24家法院纳入省级预算。

3、案件审判(科目编码2040504)预算数为1,69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861.17万元,下降33.76%。主要原因是:该科目下的一次性支出减少。

4、案件执行(科目编码2040505)预算数为22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20万元(因分母为零,无增长率)。主要原因是: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大了案件执行经费保障力度。

5、“两庭”建设(科目编码2040506)预算数为50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2,801.14万元,下降84.85%。主要原因是:该科目下的一次性支出减少。

6、其他进修及培训(科目编码2050899)预算数为173.81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11.45万元,增长7.05%。主要原因是:法官学院在职人员工资政策性调整。

7、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编码2080504)预算数为3,414.1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1,100.36万元,增长47.56%。主要原因是:2017年1月1日起林区24家法院纳入省级预算。

8、行政单位医疗(科目编码2101101)预算数为1,200.11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561.78万元,增长88.01%。主要原因是:2017年1月1日起林区24家法院纳入省级预算。

9、公务员医疗补助(科目编码2101103)预算数为345.67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87.63万元,增长33.96%。主要原因是:2017年1月1日起林区24家法院纳入省级预算。

10、住房公积金(科目编码2210201)预算数为1,458.89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783.98万元,增长116.16%。主要原因是:2017年1月1日起林区24家法院纳入省级预算。

11、提租补贴(科目编码2210202)预算数为1,935.2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950.46万元,增长96.52%。主要原因是:2017年1月1日起林区24家法院纳入省级预算。

12、购房补贴(科目编码2210203)预算数为205.71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38.53万元,下降15.78%。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减少使得该科目下的支出减少。

六、关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3,299.6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051.5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奖励、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其它工资福利支出。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3,578.8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办公水费、办公电费、电梯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办公用房取暖费、专用房屋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一般维修费、专用房屋维修费、电梯维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预留机动经费和空编奖励经费。离退休公用支出24.32万元,主要包括: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人员公用经费。职工体检费支出160.5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484.36万元,主要包括:离退休费支出、抚恤金支出、丧葬补助费支出、遗属生活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采暖补贴支出、购房补贴支出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22,646.78万元。

七、关于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2017年政府公共预算支出45,946.39万元,其中:机关工资福利支出11,958.64万元,主要包括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机关商品服务支出17,266.96万元,主要包括:日常办公、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购置费、委托业务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484.36万元,主要包括:社会福利和求助、住房补贴、离退休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事业单位补助138.41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机关其他资本性支出9,098.02万元,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省本级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该表无数据。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省本级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该表无数据。

十、关于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83.3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93.44万元,公务接待费39.95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与上年相比,增加187.56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1月1日起林区24家法院纳入省级预算。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主要是指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8,944.52万元,比2016年增加3,006.12万元,增长50.62%。主要原因是:2017年1月1日起林区24家法院纳入省级预算。

十二、关于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采购预算总额15,698.7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010.4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175.2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513.07万元。

十三、关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6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共有车辆173台,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10台(套)。

十四、关于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2017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184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21,804.0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2017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本级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四、“两庭”建设: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五、其他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支出:反映其他用于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方面的支出。

  六、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七、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八、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九、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助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一、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十三、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十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十六、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反映维持单位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支出。

  十八、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十九、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十、基本建设支出:反映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二、基本支出:反映单位所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二十三、项目支出:反映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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