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某私自在一栋楼房公共楼梯区域中楼梯的中间砌筑起一道间墙,将楼梯空间一分为二,并在一侧安装了独立的门,空间内打造出一道二层铺,俨然将原有的公共区域改造成了独立的二层门市房。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马某拆除私自砌筑的间墙。鸡东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后马某仍不主动拆除,申请执行人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马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拆除间墙,在执行员的耐心劝导下,马某拆除了部分私自砌筑的间墙,但留下了原本依托在该墙上的二层隔断,二层隔断悬在楼梯半空,失去了原有的支撑,随时有坠落的可能,而共同使用该区域楼梯通道的恰恰是一个幼儿园,幼儿园70余名师生每天都要从该楼梯间通过,风险极大,幼儿园负责人也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问题,鸡东法院执行局当机立断,决定立即强制执行,拆除马某私自砌筑的建筑。为保障强制执行安全顺利,公安机关专门派出公安民警到现场协助执行。在施工过程中,法院专门派出司法警察,对现场必须同行的幼儿园孩子和家长进行一对一护送上下楼。
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强制执行工作,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拆除对象全部拆除完毕,公共区域的楼梯通道恢复了通畅。第二天,办案人将拆除过程中有价值的财务全数交付给了被执行人马某,马某此时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主动承担了拆除施工的费用,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