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黑龙江法院构建“六个一律”长效工作机制 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发布时间:2017-12-19 10:14:16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建立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六个一律”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自2017年11月1日起,严格按照《通知》意见办理案件,充分发挥现行法律中各类执行手段的惩戒和威慑作用,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早日实现。“六个一律”具体包括:

  一是向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发出报告财产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一律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财产令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除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形外,执行法院应当对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或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书面的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单位被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法院应当在向被执行单位送达书面限制高消费令时,注明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单位财产实施有关的消费行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书面限制高消费令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是对特殊类型被执行人的主管部门一律发出司法建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政府及其部门等单位主体的,执行法院应当一律向其上一级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并向被执行人的上一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进行通报,共同督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且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具有党员、公务员身份的自然人主体的,执行法院应当一律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组织、纪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被执行人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自然人主体的,执行法院应当一律向有关的人大、政协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依法罢免、终止或撤销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拥有因私护照的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外国人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五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采取罚款、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等规定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行为,情节严重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一律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律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六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主体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一律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的,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律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

   为确保“六个一律”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研究出台相应的文件或办法,明确具体责任;组织执行干警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理解“六个一律”的前提条件和具体标准。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全省各级法院要将“六个一律”实施情况及时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对落实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六个一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到位、全程留痕:当事人报告财产或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发出司法建议等措施的,统一使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文书制作”功能生成《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司法建议书》,并将送达

   情况及时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送达文书”节点;向公安机关或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拒执犯罪线索后,将移送情况及时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司法制裁”中的“犯罪移送”节点,并根据刑事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移送结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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