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行使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 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的现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提交哪些村料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申诉提交上述裁判文书复印件的,应同时向工作人员提交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原件返回申诉人。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三、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期限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疏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四、首次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査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审査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五、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是否还能申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例如,对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驳回申诉的案件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人除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以外,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申诉信访平台进行网上申诉。
六、如何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网的网址是:http://www.court.gov.cn。
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首先要进行账户注册,登陆您注册填写的邮箱进行账户激活,用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进行网上申诉信访。
七、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平台进行申诉信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申诉人身份证明
申诉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填写身份证号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需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
(二)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等材料
(1)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审法院及案号、再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名称及案号、复查法院生效文书的名称及案号:申诉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由、理由;申诉请求和所依照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2)申诉人应当在申诉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诉所依照的法定情形和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诉人应将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本格式上传至申诉信访平台。
八、申诉人仅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九、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现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十、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周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审立案,进入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