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不符合条件的风险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注: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陳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3、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味的行为。
二、部分行政诉讼需经过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亊人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
三、起诉期限的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实事。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事实。
4、向有管辖权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需证明其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起诉请求而不予受理的事实。
五、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根据最高人法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