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薛某与吕某向齐齐哈尔拜泉信用社申请贷款并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薛某与吕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故信用社将二人诉至齐齐哈尔拜泉法院。
拜泉法院依法判令薛某与吕某偿还信用社本金及利息合计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薛某与吕某不肯主动履行,无奈之下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耐心反复的释法明理,积极做好被执行人薛某与吕某的思想工作,但两位被执行人一直以拖延的态度规避执行,在执行人员与其联系时总是答应履行义务,但却百般躲藏,拒不露面。执行法官很快启动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程序并掌握到了吕某的银行账户中有多笔存款,立即对其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在得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吕某连忙联系执行法官,称愿意配合执行,希望执行法官能尽快解冻银行账户,之后,被执行人薛某与吕某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案款,至此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