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您别怕 如何定责法官来支招

发布时间:2017-11-28 10:50:41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更多百姓购买了汽车,成为了私家车主。车辆上路难免发生刮碰,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5日,被告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停车开门时与同方向原告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刮,造成刘某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被告黄某为其小型轿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原告刘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及其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那么问题来了,被告黄某、黄某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这三方该如何划分赔偿责任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

    牡丹江爱民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合计80090.40元;二、被告投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1406.61元,并赔付被告黄某为原告刘某垫付的医疗费、病案复印费合计94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黄某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大多数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都十分注重给车辆上保险,试图采用同时投保的方式逃避交通事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车主和车辆使用人就可以侥幸逃脱责任,应该合理分摊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法律为依据确定各自的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李亚男(实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