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穆棱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为开垦林地种庄稼,连续多日携带油锯,窜至穆棱林业局牛心山经营所施业区78林班9小班,非法毁坏根径12-20厘米的柞树、白桦16株,立木材积0.8043立方米;非法开垦林地三块,占用林地面积9004.8平方米。同年9月中旬,冯某某在穆棱林业局牛心山经营所施业区78林班5小班内,又将一块林地擅自开垦,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18平方米。以上,冯某某共非法开垦林地四块,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322.8平方米,核计13.98亩。
穆棱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扩大种植面积,未经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林地用途,开垦林地13.98亩,非法占用林地数额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