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治“老赖”有新招 大庆高新区法院强制管理租车清债

  发布时间:2017-11-17 13:53:57


    大庆高新区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手段,穷尽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想方设法查找被执行人,千方百计查控被执行财产,并深挖、拓宽和突破被执行财产变现方式,积极推行强制管理执行新举措,通过收取收益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确保最大程度地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

    近日,高新区法院发出首份强制管理裁定和强制管理义务告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无益拍卖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强制管理,用收益偿还执行案件款。

    借款拒不还债 败诉成“老赖”

    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苏某原系朋友关系。因做生意急需用钱,王某于2014年9月向苏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款金额6万元,期限1个月,到期不还,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很快,一个月就过去了,可王某始终没有还款。后虽经苏某多次催要,但其仍拒不还款。无奈之下,苏某于2015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法院对王某名下的车辆进行了保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王某应当履行偿还义务,据此判决王某偿还苏某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

    裁判生效后,王某与法官玩起了“躲猫猫”,让法官找不到其踪影。后经网络查控,法院未发现王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原保全查封的车辆还有抵押贷款,故将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财产一波三折 无益难拍卖

    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将诉讼中查封的车辆依法扣押。随后,案外人潘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王某已于2014年9月将涉案车辆以15万元价格卖给了自己,并签订了卖车协议。此后,车辆一直由潘某占有和使用,直至被法院扣押前。另外,他还称车辆有抵押贷款,故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查明,涉案车辆系王某通过银行行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初始登记在王某名下,初始登记时间为2015年2月,并于当月在银行办理抵押手续,购买时价格为28万元,与潘某辩称的交易时间等细节均不符,故依法驳回了案外人潘某的异议。

    因未能查到王某其他财产,所以可供执行财产当前只有被扣押的车辆。然而,该车在查封前已办理抵押手续,尚欠银行贷款45万元,因此该车属无益拍卖情形,无法走拍卖程序,也就无法将车辆变现为现金清偿债务。

    强制管理处置 拓宽清债渠道

    因无法对涉案车辆采取拍卖、变卖处置,故虽对该车进行扣押,但对申请人苏某来说,并无太大意义,其胜诉权依然无法得到变现。

    为取得良好执行效果,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基础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执行工作中首次推行强制管理措施,作出强制管理裁定,指定申请人苏某为车辆管理人,同时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涉案车辆及强制管理所取得的收益,从而开辟债权实现新模式。

    所谓强制管理,是指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执行债权的执行措施。强制管理裁定作出后,向申请人依法送达了强制管理义务告知书,告知车辆租赁所获得的收益(扣除维修、违章处理等必要费用外)将作为清偿执行款,并告知其在管理期间应负担交付前后违章处理、车检、交纳保险、车辆保养、保管、监管及管理期满后的交回等义务。期限为还清本案全部债务止,但因担保物权行使等客观原因导致强制管理终结的除外。

    告知后,作为车辆管理人,苏某立即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和违章处理,并经多方沟通,很快就与大庆一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确定了年度租金及租赁期限。

    目前已收取第一年租金4.2万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作为案件执行款,交到苏某手中。接到钱后,苏某感觉很欣慰和感激,并对法院推出强制管理措施给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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